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多元化,经济形态丰富多彩,用工形式更是多种多样。
企业逐利,自然要考虑成本控制,人力成本控制首当其冲,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单位,而劳务外包已经是许多企业、机关部门的不二选择。
那么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发包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的这三者关系是什么?
劳务外包公司与劳动者
劳务外包公司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公司与发包单位
发包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交保险的义务,还需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最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
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发包单位与劳动者
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
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劳务外包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企业进行劳务外包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劳务外包服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发包后,企业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中退出,将发包业务的具体管理转化为对承包方的管理,再由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管理外包人员。
承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承担外包人员的招聘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外包员工的薪酬确定和奖惩考核应由承包方负责。企业应当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其他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
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计划等具体工作安排应当要求承包方按照要求进行管理,而不应直接对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最终企业也仅对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结算承包费用。切勿出现外包合同约定或实践中采取直接管理外包员工的情形,从而导致企业因与外包人员之间劳动关系混乱而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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