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将满,用人部门只说“不行”却没留痕,HR怎么安全解除? 试用期解除,最怕的不是部门说员工“不行”,而是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用人部门口头反馈“人不行,不建议转正”,但没有考核表、面谈记录、书面反馈,HR这时候如果直接发解除通知,风险很高。 因为试用期解除,不是“部门觉得不合适”就够了,而是企业要能证明:有明确录用条件,且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部门只有口头结论,没有任何过程留痕,HR就要先停一步,判断这件事有没有合法解除基础。
实践中,企业想走试用期解除,通常至少要同时满足两点:
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事后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只是笼统地说“能力一般”“不太适合”“沟通不行”,但没有对应的岗位标准、工作结果、考核记录、错误事实,这种解除通常不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部门只说“不行”,HR不要直接执行
这时候 HR 最重要的动作,不是立刻发通知,而是先追问事实:
不行,具体是哪方面不行?
对应的录用条件是什么?
有没有工作结果、考核记录、书面反馈?
之前有没有提醒、辅导、沟通过?
现在是否还在试用期内?
如果这些问题答不上来,就说明解除基础很弱。
HR更安全的处理思路
1. 能“补”证据的,先“补”证据
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明显问题,且试用期还没结束,应尽快让部门补齐基础材料,例如:
岗位录用标准
试用期考核表
工作成果或错误记录
面谈纪要
书面反馈或整改记录
这里要注意,补的是事实材料,不是事后补一句“综合评估不合格”。
2. 证据“补”不起来的,不要硬解除
如果企业手里没有任何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材料,只靠部门一句“人不行”,这时候直接解除,后续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很容易陷入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也就是说,不是企业主观认为不符合就可以,而是要有客观材料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确实要解除,至少做好三件事
1. 解除理由要具体
不要只写“经评估不合格”,而要尽量对应到岗位要求和实际表现。
2. 沟通过程要留痕
至少保留面谈记录、反馈内容、送达记录等基础材料。
3. 时间点要卡在试用期内
如果试用期都快结束了才临时处理,风险通常更高。